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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應釋明
  • B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未釋明,債權人得以擔保代之
  • C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 D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明假扣押者,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 10 分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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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法院申請限制他人的財產,卻連一張欠據或基本的受損證據都拿不出來(完全不釋明),僅僅跟法官說「我有錢可以押在這裡」,你覺得法律為了保護另一方的權利,會允許這種僅憑金錢就能發動公權力的行為嗎?在程序正義中,「證據(釋明)」與「金錢(擔保)」的地位孰輕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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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選對了!在民事訴訟法中,假扣押的核心在於**「釋明」義務。雖然《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2 項規定,若釋明不足,法院得命供擔保後為之;但如果債權人完全沒有**釋明(即請求與原因皆無),則不符合申請要件,法院應直接駁回,不能單純以擔保代之。金錢擔保僅能「補強」釋明的不足,而非完全「取代」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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