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應釋明
- B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未釋明,債權人得以擔保代之
- C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 D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明假扣押者,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 10 分之 1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法院申請限制他人的財產,卻連一張欠據或基本的受損證據都拿不出來(完全不釋明),僅僅跟法官說「我有錢可以押在這裡」,你覺得法律為了保護另一方的權利,會允許這種僅憑金錢就能發動公權力的行為嗎?在程序正義中,「證據(釋明)」與「金錢(擔保)」的地位孰輕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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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統解析: 恭喜,挑戰成功!你完美地執行了策略。在現實世界的系統中,也就是民事訴訟法裡,假扣押的發動條件核心在於「釋明」這個關鍵指令。雖然《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2 項設定了「釋明不足」時,可以投入資源(供擔保)來補強;但如果債權人完全沒有輸入任何釋明資料(即請求與原因的數據皆為空),那麼這個申請連最基本的啟動條件都未滿足,系統會直接顯示「駁回」,而不是讓你用金錢資源來完全替代。擔保物資只是用來「強化」釋明數據的不足,它無法「取代」一個完全空白的釋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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