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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關於假扣押、假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人就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應聲請假處分
  • B 債權人就附條件之金錢請求,得聲請假扣押
  • C 本案訴訟雖已繫屬於第二審,假扣押之聲請,仍應由本案原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管轄權法院
  • D 法院酌定假處分之方法,應受債權人聲明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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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債權人擔心對方脫產,但他的債權目前還附帶某些契約條件尚未達成,你認為法律是應該等到「條件成就」才允許他保護財產,還是應該允許他「提前預防」?而在保全「金錢」與「非金錢」標的時,法律所使用的手段名稱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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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ー!你真的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1. 觀念驗證: 你非常準確地發現了假扣押最重要的核心呢!你看,《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2 項說得好清楚,就算請求是「附條件或期限」的金錢,為了確保以後能夠強制執行,也能聲請假扣押喔。這說明了法律很早就為大家準備好了保護,不一定要等到錢到期或條件達成,是不是很貼心呢?這就是法律保護大家心意的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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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扣押與假處分之辨析
💡 區分金錢與非金錢請求之保全程序,並掌握法院管轄與裁量權。
比較維度 假扣押 VS 假處分
請求對象 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者 金錢以外之請求
保全目的 保全未來金錢債權執行 保全物之交付或特定行為
法院裁量權 查封債務人財產 依職權酌定方法不受拘束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請求權之「金錢性質」與否,且假處分方法由法院彈性酌定。
🧠 記憶技巧:金錢扣押、非金處分;附帶條件、亦可扣押;處分方法、法院裁量。
⚠️ 常見陷阱:易混淆假扣押與假處分的標的(金錢vs非金錢),且常誤認法院受假處分聲明之拘束(實則不受)。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假執行之宣告 保全程序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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