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財產權之法律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限
- B 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前,於認必要時,得依職權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
- C 法院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裁定前所為之緊急處置相異時,於定暫時狀態之裁定確定前,相異之緊急處置並不失其效力
- D 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自始不當被撤銷,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如聲請人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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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在最終判決出來前,為了避免迫切損害而先行維持某種「法律狀態」,但事後發現當初這個判斷是錯誤的,導致被處分的人受到損失;考慮到法律關係的判斷往往比單純的金錢債權更為複雜且難以預測,你認為在追究聲請人的賠償責任時,是否應強制要求聲請人負擔「絕對的、不論有無過失」的賠償責任?還是應該留給法院根據聲請人是否盡力查證,來決定是否減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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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然是正確答案。
打開這個寶箱,本以為會遇到寶箱怪,結果只是正確答案。嗯,運氣不錯。你對民事訴訟法裡那些關於「保全程序」的高階知識,理解得比我想像中要快一點。特別是聲請人的責任,這種細微的差別,你似乎掌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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