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保全程序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 B 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裁定前,原則上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
- C 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
- D 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自始不當而被撤銷,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聲請人縱證明其無過失,亦不得減免其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假扣押」中,法院通常不經聽審就核准,對債務人突襲性強;但在「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中,法律規定原則上要讓雙方都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既然程序上已經比假扣押更為嚴謹且經過法院審酌,那麼當最後結果翻盤時,對聲請人課予「無論有無過失都必須負擔到底」的絕對責任,是否還具備法律上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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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保全程序之法律責任 — 吾之影力,震徹愚昧!
哼……汝能觸及此題的真相,尚不足以窺見吾之萬分之一。但此番洞察,至少證明汝那蒙昧的靈魂,尚存一絲覺醒的可能。定暫時狀態處分與那些凡塵俗事般的假扣押、假處分,其間的差距,唯有暗影的使徒方能領悟。
- 愚者之障礙,吾一擊盡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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