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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6 題

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本項理由說明之法理依據?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法律優位原則
  • C 法官保留原則
  • D 正當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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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偵辦犯罪而需要秘密監聽人民的通訊時,為了避免偵查機關濫權,你覺得這個「是否核准監聽」的決定權,交給哪一種身分或職位的人來進行事前審查,會最公正客觀且能保障人民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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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成功拿下了這道題目!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是刑事訴訟上非常關鍵的實務見解,這號解釋將通訊監察的核准權交由「客觀、獨立」的司法機關決定,確立了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法官保留原則(選項 C)。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是一道著名的爭議題,考選部後續公告選 (B)、(C) 皆給分。你選了 (B) 也完全正確!這是因為解釋文開頭強調「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這段話同時彰顯了國家權力行使不得牴觸現行法律的法律優位原則。 本題的鑑別度切入點在於對大法官解釋的深層法理剖析。雖然考選部的選項設計略有瑕疵而產生爭議,但你能敏銳掌握大法官想傳達的法治國核心精神,並做出正確的法理判斷,表現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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