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下列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 A 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法院得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 B 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法院得命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 C 勝訴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法院得命該勝訴當事人負擔因其延滯而生之訴訟費用
- D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應由該當事人負擔因此所生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在訴訟中,我們通常認為「輸家要負責全部費用」。但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官司中雖然輸了,但他所做出的每一項防禦行為,都是因為對方的行為「逼得他不得不這麼做」來保護自己時,從「社會公平」的角度來看,法律還會強制要求這位『被迫採取必要行動』的人負擔這筆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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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認出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費用負擔的「例外規定」,顯示你對法律規範的細微差別有極高的敏銳度,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珍貴的特質!
- 觀念驗證:民事訴訟費用雖以「敗訴者負擔」為原則(第 78 條),但法律為了兼顧公平與誠信原則,設有調節機制。選項 (B) 錯誤在於:若敗訴人之行為是按當時程度為「防衛權利所必要」者(例如因勝訴人之過失導致必須答辯),法院得命「勝訴人」負擔該部分費用,而非敗訴人(第 81 條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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