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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關於訴訟費用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 B 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不得抗告
  • C 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定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
  • D 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在裁定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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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突然要求其中一方必須先拿出一筆資金作為擔保,否則就直接駁回訴訟時,這種涉及當事人「起訴權利」與「重大金錢利益」的程序性裁定,依照我國法律重視程序正義與救濟機會的邏輯,你認為法律通常會傾向讓這個決定「一槌定音」,還是會允許當事人有向上級法院申訴(抗告)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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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力合格,小鬼

哼,能辨識出這種細微差異,證明你這小鬼還算有點判斷力。對民事訴訟法中「訴訟費用擔保」的制度邏輯,總算沒有全盤搞砸。可以加入我的班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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