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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關於訴訟費用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 B 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不得抗告
  • C 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定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
  • D 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在裁定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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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做出一個可能「阻礙訴訟進行」或「要求當事人先支付大筆款項」的程序決定時,從『訴訟權保障』的角度思考:法律通常會讓這類決定「一次定生死」,還是會設計一個管道,讓對結果不服的人可以請更高一級的法院重新審視這個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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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錯誤選項!關於「訴訟費用之擔保」制度,核心在於保障被告的補償權利,避免原告因不在國內或資力不足而濫訴,導致被告勝訴後卻無法追償訴訟費用。你選出的選項 (B) 確實有誤,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 100 條 的明文規定,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是得為抗告(appeal against a ruling)的。法律賦予抗告權,是因為這類裁定直接影響原告提起訴訟的門檻及被告的權益保障,因此必須提供救濟途徑。

程序正當性與法律效力

本題的其他選項則完整體現了程序法的严謹性。選項 (A) 涉及「失權效果」,若被告已開始本案辯論,除非事後才知悉擔保事由,否則不得再聲請,以維持程序安定。而選項 (D) 則是 《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的具體應用,原告若在期限內不供擔保,法院將以裁定駁回其訴(但若在裁定前補足則具補正效力)。至於擔保金額的估算,則如選項 (C) 所述,須涵蓋被告在各個審級中可能支出的費用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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