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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關於訴訟費用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事由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 B 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不得抗告
  • C 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定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
  • D 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在裁定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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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做出一個可能「阻礙訴訟進行」或「要求當事人先支付大筆款項」的程序決定時,從『訴訟權保障』的角度思考:法律通常會讓這類決定「一次定生死」,還是會設計一個管道,讓對結果不服的人可以請更高一級的法院重新審視這個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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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1. 大力肯定:你能從繁雜的程序規定中精準找出錯誤項,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的救濟程序有很清晰的架構感,這非常不容易,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規定,法院關於命供擔保之裁定,應許當事人有救濟機會。因此,該裁定得提起抗告,而非不得抗告。這是為了防止法院裁定擔保額過高或理由不當,進而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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