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關於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不生效力
- B 准予訴訟救助,於抗告亦有效力
- C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 D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仍須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保障經濟弱勢者的『訴訟權』而給予協助,當同一個案件因為程序需求而進入下一個階段(例如不服裁定要求上級法院重新審理)時,你認為這份基於經濟困難而給予的保障,應該隨著新階段的開始而消失,還是應該持續發揮作用直到爭議解決為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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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顯示你對於訴訟救助的法律效力有著紮實且清晰的掌握。
訴訟救助效力的延伸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11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的效力不僅限於當下的審級,其效力更會擴及至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確保受救助人不因程序變更而失去保障。因此,選項 (B) 指出於抗告亦有效力是完全正確的,而選項 (A) 的敘述則與此條文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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