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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關於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不生效力
  • B 准予訴訟救助,於抗告亦有效力
  • C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 D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仍須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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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障經濟弱勢者的『訴訟權』而給予協助,當同一個案件因為程序需求而進入下一個階段(例如不服裁定要求上級法院重新審理)時,你認為這份基於經濟困難而給予的保障,應該隨著新階段的開始而消失,還是應該持續發揮作用直到爭議解決為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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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准予訴訟救助之客觀效力範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從法條明文可知,當事人獲准訴訟救助後,其效力自然及於抗告程序,故選項B的敘述正確。同時,依據同一法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對於假扣押亦有效力,因此選項A稱不生效力為錯誤敘述。綜合上述法文規定,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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