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營建商甲為取得市政府某工程標案,於民國 104 年元月將 1000 萬元現金,分別送給市政府主管該標案的負責人 A,與受市政府委託審查投標案之專家 B、C、D 三人,A、B、C、D 四人遂為甲量身訂作招標條件,使甲順利取得該標案。甲為履約花費成本計 3000 萬元進行該工程,並於 105 年 3 月竣工後,順利領得工程款 1 億元。檢察官得知上情後開始偵查,並於 105 年 7 月 15 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成立何罪?法院又應如何對甲宣告沒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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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有二:一是刑法上「公務員」之認定(身分/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及行賄罪之成立;二是105年7月沒收新制施行後之適用。作答時須依三階層論罪,並在沒收部分精準點出「從新原則」、「總額原則」認定犯罪所得,以及運用「過苛調節條款」處理工程成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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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與BCD之公務員身分認定、甲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成立,以及沒收新制下犯罪所得「總額原則」與「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 【解析】 壹、甲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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