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犯罪嫌疑人張三經合法通知後,至警察局接受詢問。警察李四未告知張三得選任辯護人,便開始詢問。詢問後,張三如實地交待了其犯罪的相關事實。檢察官擬以張三在警察局的該自白作為證據,提出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調查之用。試問張三的辯護人可以提出什麼樣的主張,其法律依據及理由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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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刑事訴訟法上的「告知義務」與「證據排除法則」。看到警察未告知權利即取得自白,應直覺聯想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準用第95條之告知義務,並進階適用第158條之2第2項的特別證據排除法則,論述辯護人如何透過舉證責任的分配(要求檢察官證明非惡意及任意性)來主張排除該自白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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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違反法定告知義務(未告知得選任辯護人)所取得之自白,是否具備證據能力?辯護人應如何依法主張排除該證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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