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日本籍甲女於旅臺期間至日本籍乙男及丙女共同非法經營之按摩店從事性交易,逾期停留後為警查獲,移送至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收容。如檢察官偵查中訊問丙女時,係以曾以證人身分證述乙男丙女共同經營非法按摩店之甲女為通譯。試問依我國刑法效力規定,甲女之行為如何論處?又如甲女遭遣送出境後,檢察官依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之罪起訴丙女,則於該案審判中,經甲女通譯之丙女陳述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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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兩層次。首先,透過「屬地原則」確認我國刑法對甲女具管轄權,再檢驗單純從事性交易在我國刑法中是否成罪(對向犯理論)。其次,評估具敵意之證人充當通譯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並運用證據排除法則(刑訴§158-4)論述該陳述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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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性交易之刑法效力與處罰,以及同一案件中與被告具利害衝突之證人充當通譯,其所得被告供述之證據能力。 【解析】 壹、甲女之行為依我國刑法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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