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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民國 109年1月間甲夫發現其乙妻懷孕,以久未行房質問乙女腹中胎兒之父是誰;乙女不得不以遭丙男性侵搪塞,甲男憤而向檢察官提告,經偵查結果認定乙丙通姦,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設若乙丙通姦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未執行前,通姦除罪化,本案應如何處理?如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隔日,通姦始除罪化,又該如何處理?(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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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進一步探討通姦罪除罪化對已判刑但尚未執行完畢,以及已執行完畢案件的影響。核心原則仍是《刑法》第2條第1項的從舊從輕,但須注意除罪化對刑罰執行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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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已判刑但尚未執行或已執行之通姦罪,因法律變更而除罪化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偵查期間之民國109年5月29日釋字791 號宣告通姦除罪化,立即生效。檢察官應如何處理本案?設若檢察官以丙強制性交起訴,法院認定為乙丙通姦,應如何判決?(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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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關鍵在於《刑法》通姦罪於偵查中即因釋字791號解釋而除罪化,須考量刑事法規變更之溯及適用原則(從舊從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若已起訴,法院則應判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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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偵查中因大法官解釋宣告通姦除罪化,檢察官及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解析】 壹、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