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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 題組:
甲 2017 年到巴黎,與二位法國友人共同行騙,甲負責撰寫販售電子產品之不實廣告後刊登網路,促使有意購買者受騙而依約付款至詐騙集團所控制人頭銀行帳戶中。迄 2018 年 6 月間,甲成功騙得十餘名顧客匯款共約新臺幣(下同)兩百餘萬元至該人頭帳戶中,甲自該集團分得現金六十萬元。之後甲將該六十萬元匯至其臺北的 A 銀行帳戶中。該詐騙集團因被害人報案由法國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並透過外交機關檢附案卷資料行文我國司法機關,請求查扣 A 銀行帳戶內六十萬元,臺北地方檢察署因此立案偵查。請問: (一)甲之行為依我國刑法成立何罪?(8 分) (二)該詐騙集團相關作為均發生在法國,是否影響在我國成立犯罪?(8 分) (三)臺北地方檢察署該案承辦檢察官可否扣押甲之 A 銀行帳戶內六十萬元?若是,應如何進行合法扣押程序?(9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臺北地方檢察署該案承辦檢察官可否扣押甲之 A 銀行帳戶內六十萬元?若是,應如何進行合法扣押程序?(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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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犯罪所得」能否作為扣押標的,以及存入銀行後的「存款債權」該如何扣押。接著帶入刑訴「保全沒收/追徵之扣押」程序,敘明原則上須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法官保留原則),例外急迫時檢察官可逕行扣押並事後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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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可否對犯罪所得存入銀行之存款債權進行扣押?其合法程序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可否扣押

小題 (一)

甲之行為依我國刑法成立何罪?(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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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甲的犯罪手法,特別注意參與人數及犯罪媒介。甲與兩位法國人共同犯案(三人以上),並在網路刊登廣告(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佈),以此引導涵攝刑法第339-4條的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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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之加重詐欺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該詐騙集團相關作為均發生在法國,是否影響在我國成立犯罪?(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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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刑法的空間效力規定。雖然犯罪地在國外,但我國為打擊跨國電信網路詐欺,已於刑法第5條第11款增訂「加重詐欺罪」之世界法例適用。因此無須考量行為人國籍,在我國皆能依刑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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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發生於我國領域外之加重詐欺行為,我國刑法是否有管轄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