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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 題組:
某日甲佯裝顧客,趁手機行老闆乙不注意,拿走放在櫃臺上的新手機,轉身就跑。乙趕緊追出店外,一邊追趕甲,一邊大聲呼救。路人丙見狀馬上撲向甲,卻被甲順勢絆倒在地,全身多處擦傷。甲趁亂騎著自己的摩托車逃離現場。沒想到在幾公里遠外的路口被巡邏員警丁依通報之車牌尋獲,丁當場將甲逮捕並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權利事項,接著以手銬將甲扣在警車後座,確認甲無法反抗後,再打開摩托車行李箱,從中查扣贓物手機一支及一小包安非他命。請問: (一)甲的刑事責任為何?(無須討論毒品相關犯罪)(12 分) (二)丁之逮捕是否合法?(8 分) (三)所查扣之安非他命能否作為認定甲成立持有二級毒品罪之證據?(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所查扣之安非他命能否作為認定甲成立持有二級毒品罪之證據?(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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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為「附帶搜索」之範圍與合法性。甲已被上銬拘束於警車內,機車行李箱是否仍為附帶搜索之合法範圍?若認違法搜索,其取得之證據應依刑訴法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判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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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被上銬於警車後座後,員警搜索其機車行李箱是否符合附帶搜索之要件?若屬違法搜索,其證據能力如何判斷?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的刑事責任為何?(無須討論毒品相關犯罪)(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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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析甲拿走手機的行為構成竊盜或搶奪(趁人不備為竊盜)。接著分析甲絆倒丙的行為是否構成準強盜罪(刑法第329條),需檢驗是否達釋字630號「難以抗拒」程度。若未達準強盜,則另構成普通傷害罪,與竊盜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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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取走手機之行為定性,以及絆倒追捕者丙是否構成準強盜罪及傷害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丁之逮捕是否合法?(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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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逮捕之法源依據。甲已逃離現場數公里,非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故非狹義現行犯。但員警依通報車牌尋獲甲,符合刑訴法第88條第3項準現行犯要件。接著檢視逮捕程序(告知權利)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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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丁依通報車牌攔截逃離現場幾公里外之甲,是否符合準現行犯之要件而得合法逮捕。 【解析】 壹、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