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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4 題

警方懷疑甲經常利用其住所販賣古柯鹼,遂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並於該搜索票上將古柯鹼記載為應扣押之物,警方後持該搜索票搜索甲之住宅,果真於甲主臥室中的一個櫥櫃中發現多包古柯鹼,又另於書房書桌之抽屜內發現一把手槍。警方於是將手槍及古柯鹼一併扣押。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古柯鹼之扣押係屬有令狀之扣押,手槍之扣押係屬另案扣押
  • B 古柯鹼及手槍之扣押皆屬另案扣押
  • C 古柯鹼及手槍之扣押皆屬有令狀扣押
  • D 古柯鹼之扣押係屬另案扣押,手槍之扣押係屬有令狀之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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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院發給警方的公文上,已經白紙黑字寫明了要找某樣違禁品,那找到該物品的法律性質是什麼?相對地,若在合法的找尋過程中,意外撞見了『沒寫在公文上』的其他違法證物,法律會如何定義這種『意外收穫』的程序性質?兩者在法律基礎上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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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令狀範圍」與「另案扣押」的法律界線,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的邏輯相當熟稔,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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