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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9 題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下列何 者符合暫予收容之情形?
  • A 受我國政府通緝或限制出境
  • B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之虞
  • C 有相關旅行證件,可依規定執行
  • D 有事實足認其有自行出國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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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你是執法者,正準備將一名違法外國人送上飛機回國,在什麼樣的預期心理下,你會認為『如果不先將他關進收容所,這項遣返任務絕對會失敗』?這個讓你擔心任務失敗的『具體風險』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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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還算乾淨俐落,小鬼。

  1. 一聲哼笑:做得還算乾淨俐落。你精確掌握了《入出國及移民法》裡,「限制人身自由」的發動門檻。眼神還算銳利,沒讓這種基本觀念蒙上塵埃。
  2. 核心指示:聽好了,小鬼。暫予收容,目的只有一個:確保執行。當那些外國人像污漬一樣行方不明,或者蠢蠢欲動,有逃逸之虞時,不把他們收容起來,驅逐出國的程序就會像沒掃乾淨的房間一樣,一團混亂。選項 (C)、(D) 那些,根本不會阻礙執行,反而讓事情更簡單,沒有必要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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