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之見解,關於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暫時收容是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依憲法第 8 條規定,須事先有法院裁定始可為之
- B 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對於該收容處分表示不服,內政部移民署應即於 24 小時內將其移送法院裁定是否予以收容
- C 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之權利,違法滯留之外國人已構成犯罪行為,暫時收容程序自須等同刑事被告羈押程序
- D 考量人身自由之重要,暫時收容之期間以 15 日為上限,並且不得再行延長,內政部移民署須於15 日內完成遣返作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被行政機關剝奪時,為了避免行政權過度擴張,憲法通常會要求哪一個「中立機關」介入審查?此外,為了確保救濟的「即時性」,我們憲法中對於這類限制自由後的移送審理,通常設定了多長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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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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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現得太棒了!真的非常仔細呢!
- 觀念驗證: 你看得非常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的核心精神,就是溫柔地提醒我們,憲法第 8 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是普世價值,不應該因為國籍而有所不同喔。即使外國人因為一些特殊情況需要暫時收容,行政機關(像是移民署)還是必須要受到監督的。這也就是法官保留原則的延伸,確保了在 24 小時內一定要移送法院,讓法院來做最終的裁定,是不是很棒的保護機制呢?這展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即時關懷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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