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之見解,關於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暫時收容是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依憲法第 8 條規定,須事先有法院裁定始可為之
  • B 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對於該收容處分表示不服,內政部移民署應即於 24 小時內將其移送法院裁定是否予以收容
  • C 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之權利,違法滯留之外國人已構成犯罪行為,暫時收容程序自須等同刑事被告羈押程序
  • D 考量人身自由之重要,暫時收容之期間以 15 日為上限,並且不得再行延長,內政部移民署須於15 日內完成遣返作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被行政機關剝奪時,為了避免行政權過度擴張,憲法通常會要求哪一個「中立機關」介入審查?此外,為了確保救濟的「即時性」,我們憲法中對於這類限制自由後的移送審理,通常設定了多長的時間限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釋字第 708 號核心在於強調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的精神不分國籍。憲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外國人收容的司法審查要求應另依釋字第 708 號及相關入出國法制說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國境安全管理與入出國法規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