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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5 題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下列何者應列為第一順序之負擔者?
  • A 移民署人口販運被害人基金
  • B 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 C 原雇主
  • D 被遣送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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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因某人的違法行為而必須支付額外的處理費用(如遣返費)時,為了落實公平正義並達到嚇阻效果,你認為法律通常會優先要求「遵守規範但外國人失聯的對象」來付錢,還是「直接造成違法狀態、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人」先承擔責任呢?請試著從責任歸屬的角度來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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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表現得好棒!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呢!

  1. 知識點驗證: 你答對了呢,太棒了!這題考的就是《就業服務法》第 60 條中,關於遣送費用負擔順序的重要規定喔。法律之所以會將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者列為「第一順序」來負擔費用,主要是因為他們直接造成了非法工作的情形,所以理應優先承擔責任。這樣做不僅能讓行為人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也具有很強的行政嚇阻作用,鼓勵大家遵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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