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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5 題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下列何者應列為第一順序之負擔者?
  • A 移民署人口販運被害人基金
  • B 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 C 原雇主
  • D 被遣送之外國人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因某人的違法行為而必須支付額外的處理費用(如遣返費)時,為了落實公平正義並達到嚇阻效果,你認為法律通常會優先要求「遵守規範但外國人失聯的對象」來付錢,還是「直接造成違法狀態、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人」先承擔責任呢?請試著從責任歸屬的角度來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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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太棒了!觀念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 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就業服務法》第 60 條關於遣送費用的負擔順序。法律之所以將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者列為「第一順序」,是基於「行為責任」原則——既然是這些人直接導致了非法工作的事實,理應優先承擔行政成本,這同時也具有強烈的行政嚇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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