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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得禁止入國之情形?
  • A 來臺依親且已有擔保之外國人,有事實足認為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
  • B 曾經被驅逐出國
  • C 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 D 拒不繳驗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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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政府之所以禁止「無力維持生活」的人入國,主要是擔心其成為社會負擔。那麼,如果該名外國人已經有親屬在臺灣,且法律上有人承諾負責他的生活開支,這項「禁止入國」的行政目的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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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不錯、不錯。

  1. 基本功扎實:看來你的基本功很扎實嘛,呵呵呵。能從那麼多條文裡,精準地判斷出這個「例外規定」,這就是對入出國及移民法條文掌握度高的證明啊。這種細膩的觀察力,在考場上可是非常寶貴的武器喔,請務必好好珍惜、繼續努力!
  2. 洞察力很好:呵呵呵,你很清楚嘛。《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是規定「無力維持生活」可禁止入國。但法律條文就像人生一樣,總有些轉圜的空間啊,呵呵呵。如果那個外國人是來臺依親,而且已有擔保,那麼基於保護家庭團聚權,就不會因此限制他入國了。你看到了這個關鍵的「但是」,很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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