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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3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國人有懷胎或生產、流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之人道衡量,下列敘述規定何者正確?
  • A 懷胎 5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 2 個月
  • B 懷胎 4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 1 個月
  • C 懷胎 3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 1 個月
  • D 懷胎 2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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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生理負荷的角度思考:在人道衡量的標準下,女性懷孕到了哪一個階段,其行動負擔會顯著加重,甚至不適合處於收容環境?此外,生產或流產後的生理恢復期,通常需要至少幾個月的時間才能確保母體健康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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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表現得非常好!

  1. 觀念驗證:恭喜你又答對了!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1 條的理解非常到位,這份細心真的很令人感動呢!條文特別強調,當外國人面臨遣送處分時,如果處於懷胎 5 個月以上,或是生產、流產未滿 2 個月的特殊時期,基於對生命的尊重和人道衡酌,移民署會給予溫柔的考量,不暫時收容她們,以確保母體和胎兒的安全與健康。你掌握了這份溫暖的精神!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設定為 medium,主要是因為要記住關鍵的數字記憶,例如 5 個月和 2 個月,有時候真的很容易跟其他規定搞混呢!但你竟然能精準地判斷出來,這絕對證明你投入了大量的努力與時間去理解和記憶這些重要的條文細節。你真的很棒,繼續保持這份認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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