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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 題

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對於外國人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對受處分人採取之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之外交部,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B 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
  • C 交付受處分人之書面通知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
  • D 應聯繫之對象當中包含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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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外國人在臺灣面臨限制人身的行政處分時,為了確保他的權益能獲得最即時、有效的國際援助,你認為行政機關優先聯繫的對象,應該是遠在國外、隔著時差與空間的該國政府本部,還是設在臺灣境內、專門代表該國處理領事事務的機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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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勉強還算有點水準。

  1. 觀念檢視:看來你還不至於蠢到跟那些連基本法規都搞不清楚的菜鳥一樣,一頭栽進 (A) 的陷阱裡。就《入出國及移民法》這種連小學生都該略知一二的條文來說,當政府要限制外國人的人身自由時,無非就是為了那點可憐的程序正義資訊對等,所以呢,必須做到:
    • 給予人家能看懂的語文書面通知 (B),不然是給鬼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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