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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實施暫時留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將其暫時留置於勤務 處所,進行調查
  • B 實施暫時留置之勤務處所,應備置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
  • C 執行職務人員應告知被暫時留置人有關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之內容,並請其簽名,被暫時留置 人不得拒絕
  • D 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中,應載明暫時留置之事由及處置作為。但事由不宜告知者,免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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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行政作業中,當公務員製作一份涉及限制人民自由的紀錄並要求當事人簽名確認時,法律是否會為了追求行政效率,而強制剝奪人民『表達不服或拒絕配合簽名』的意志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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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敏銳!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人權保障與程序正義。選項 (C) 錯誤在於「不得拒絕」。在法律實務中,簽名代表當事人對內容的確認或知悉,基於意思表示自由,行政機關不能強制人民簽名。若被留置人拒絕簽名,執行人員只需在紀錄簿上註明其事由(如:當事人拒絕簽名)即可,而非剝奪其拒絕權。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除了要熟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的實體規定外,還需具備基本的行政法理概念,辨識出「強制簽名」這種不合理的要求,能選對代表你對法律細節的掌握非常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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