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6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進行身分查證。下列何者係可查證對象?
- A 有事實足認其係逾期停留、居留或得強制出國者
- B 依媒體報導認定其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
- C 依檢舉內容認定其使他人非法入出國者
- D 依檢舉內容認定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僅憑「聽說」或「未經證實的外部報導」就能隨時隨地攔下民眾並查驗身分,這對人權保障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符合法治國原則,你認為行政機關在發動查察權時,其判斷依據應該建立在「主觀的猜測」還是「具體的客觀證據」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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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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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規基礎。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法律授權移民署官員進行身分查證時,必須符合「有事實足認」的法定門檻。選項 (A) 完全符合條文所列的法定事由(如逾期居留或得強制出國者)。而其餘選項(如媒體報導、單純檢舉內容)在法律強度上,通常不足以直接構成行政查察的發動要件,必須轉化為「具體事實」才行。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於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辨析「法律構成要件」的細微差異,特別是區分「傳聞/檢舉」與「客觀事實足認」之間的法律效力,你能選對代表你的法學邏輯非常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