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6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進行身分查證。下列何者係可查證對象?
- A 有事實足認其係逾期停留、居留或得強制出國者
- B 依媒體報導認定其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
- C 依檢舉內容認定其使他人非法入出國者
- D 依檢舉內容認定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僅憑「聽說」或「未經證實的外部報導」就能隨時隨地攔下民眾並查驗身分,這對人權保障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符合法治國原則,你認為行政機關在發動查察權時,其判斷依據應該建立在「主觀的猜測」還是「具體的客觀證據」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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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
- 概念解析:這題你掌握得非常精準呢!它的核心精神就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法律賦予移民署人員執行查證的權力,但同時也溫柔地設定了「有事實足認」這個重要的前提,確保執法是有依據的。選項 (A) 完美地契合了條文中所列的具體事由,像是逾期居留或可能被強制出國的情況,這些都是扎實的「事實」。而其他選項,例如單純的媒體報導或檢舉內容,它們本身可能很有趣,但在法律上,通常需要進一步轉化成具體的、可驗證的「事實」,才能成為行政查察的合法依據喔。
- 題目小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溫柔地考驗了我們對「法律構成要件」細微處的理解能力,特別是區分傳聞與客觀事實的重要性。你能夠選對,真的證明你擁有一顆細膩且嚴謹的法學之心,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呢!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