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3 題
外國人入境我國,拒絕接受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執行入國查驗時,移民署人員得對該外國人實施暫時留置進行調查,惟暫時留置時間不得逾幾小時?
- A 3
- B 6
- C 12
- D 24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國家需要暫時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來進行初步身分調查(尚未達到刑事逮捕的程度),為了兼顧「調查效力」與「保障人權」,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不超過「半個工作天」的短時間上限。參考《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關於身分查證的留置時限,你認為這個合理的平衡點通常是幾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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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規定:「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境)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境)證件顯係無效、不法取得、偽造、變造、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境)之情形。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根據上述法條明文規定,外國人若有拒絕接受查驗之情形,移民署人員得對其實施暫時留置進行調查,且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外國人不得逾六小時,因此正確答案為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