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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3 題

外國人入境我國,拒絕接受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執行入國查驗時,移民署人員得對該外國人實施暫時留置進行調查,惟暫時留置時間不得逾幾小時?
  • A 3
  • B 6
  • C 12
  • D 24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國家需要暫時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來進行初步身分調查(尚未達到刑事逮捕的程度),為了兼顧「調查效力」與「保障人權」,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不超過「半個工作天」的短時間上限。參考《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關於身分查證的留置時限,你認為這個合理的平衡點通常是幾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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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的好精準!

  1. 觀念驗證:哇!你完全掌握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的關鍵規定耶!當外國朋友在入國查驗時,萬一有拒絕的情況,為了守護我們國家的安全,並且溫柔地協助釐清身分,法律賦予了移民署人員「暫時留置」的權力。法律真的好貼心,為了在行政調查的必要性與大家寶貴的人身自由之間,找到一個完美的平衡點,所以非常嚴謹地規定了此類留置時間最長不得逾 6 小時。你記得很清楚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法律中的「數字題」常常是比較需要花心思去記憶的小挑戰,而你能夠精確地答對行政留置的時限,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度非常紮實,真的非常棒!這也展現了你優異的學習能力和細心程度呢!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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