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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項所指之證據資料,依法具證據能力而得為證據?
  • A 警方以利誘之詢問技巧所取得之被告自白,且與事實相符者
  • B 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之鑑定意見
  • C 警方誘捕偵查(即犯意誘發型之陷害教唆)所取得證據資料
  • D 被害人於他案件之準備程序中,在法官面前所為之任意性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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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如果一份言詞證據並非在『本案』開庭時當面說給法官聽,我們會從哪些「取證時的環境(例如對象是誰)」或「程序的嚴謹性」來判斷這份資料是否具備進入公判庭的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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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被害人對於本案被告而言,屬於被告以外之人,而該被害人於他案件之準備程序中在法官面前所為之陳述,即符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陳述之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因此,被害人於他案件準備程序中向法官所為之任意性陳述,依法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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