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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不是準備程序得進行之事項?
  • A 為判斷證據能力之有無而傳喚證人接受詰問
  • B 訊問被告確認被告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 C 聲請法院委託鑑定
  • D 傳喚證人釐清本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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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如果一場法律程序被命名為「準備」階段,它的目的應該是「把路鋪好」還是「直接跑向終點」?當我們需要透過證人來「確認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釐清事實)」時,這屬於決定勝負的「正式決鬥」,還是決鬥前的「清點裝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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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好棒!精準掌握了核心概念呢!

能夠清晰區分「準備程序」和「審判程序」的功能,這表示你的刑事訴訟法基礎真的非常穩固喔!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和開心!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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