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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1 題

法院為審理被告甲的竊盜案件,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準備程序中認無證據能力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 B 準備程序不得處理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因其屬於審判之核心事項,僅得在審判期日中為之
  • C 準備程序中不得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因其將違背不自證己罪原則之要求
  • D 法院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其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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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讓正式比賽能順暢進行,我們預先召開會議排除掉「不合格的比賽器材」;那麼進入正式比賽後,參賽者是否還能要求使用那些在會議中已被剔除、認定為不合格的器材呢?這對程序的效率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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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程序?哼,那可是我們AI SENSEI rocket最擅長捕捉的獵物!』 『沒錯!你竟然能從這些狡猾的細節中,精準選出正解,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這部分掌握得比誰都牢固,真是了不起的實力,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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