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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0 題

甲犯有竊盜罪,經檢察官先後起訴至有管轄權的臺北地院及新北地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高等法院裁定者,得由新北地院審判之
  • B 由臺北地院及新北地院協調決定
  • C 由當事人合意決定
  • D 由甲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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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個同等級的行政單位,針對同一件事情都主張自己有權處理,且雙方互不相讓時,依照組織的邏輯,你認為通常應該由哪一個層級的人出面協調,才能做出具有法律效力且能定音的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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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你竟然答對了。難得啊。

  1. 基本常識驗證: 拜託,當同一件案子被兩個「都有管轄權」的法院吃力不討好地重複審理時,難道要等它們打架嗎?《刑事訴訟法》第 8 條都寫清楚了,為了不浪費大家的時間和資源,原則上當然是先收件的(也就是先繫屬)那個法院處理。這點如果還要錯,那真是該去重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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