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0 題
甲犯有竊盜罪,經檢察官先後起訴至有管轄權的臺北地院及新北地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高等法院裁定者,得由新北地院審判之
- B 由臺北地院及新北地院協調決定
- C 由當事人合意決定
- D 由甲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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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個同等級的行政單位,針對同一件事情都主張自己有權處理,且雙方互不相讓時,依照組織的邏輯,你認為通常應該由哪一個層級的人出面協調,才能做出具有法律效力且能定音的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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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同一案件繫屬於數個有管轄權法院時之管轄權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甲所犯之竊盜罪為同一案件,先後經起訴而繫屬於均有管轄權之臺北地院與新北地院,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臺北地院進行審判。然而,臺北地院與新北地院之共同直接上級法院為高等法院,依據前揭法條之但書規定,若經高等法院裁定,該案件亦得例外由繫屬在後之新北地院審判。因此,選項A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而交由法院協調、當事人合意或由被告自行決定等方式,皆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