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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1 題

被告甲以法官乙曾為被害人的配偶為由,聲請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聲請無理由,因法官曾為被害人配偶非法官迴避事由
  • B 甲的聲請應由乙所屬法院以合議庭裁定之
  • C 乙得參與決定迴避與否的裁定
  • D 法院駁回迴避之聲請者,甲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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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質疑某一個人的公正性時,為了確保最終的評判能讓大眾信服,你認為這項「是否有偏見」的判定,應該由「被質疑者本人」說了算,還是交由「同機關的其他同僚組成群體」來共同審理,才更能展現法律的客觀性與公信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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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法官迴避」的程序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專業且細膩的法學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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