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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1 題

被告甲以法官乙曾為被害人的配偶為由,聲請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聲請無理由,因法官曾為被害人配偶非法官迴避事由
  • B 甲的聲請應由乙所屬法院以合議庭裁定之
  • C 乙得參與決定迴避與否的裁定
  • D 法院駁回迴避之聲請者,甲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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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質疑某一個人的公正性時,為了確保最終的評判能讓大眾信服,你認為這項「是否有偏見」的判定,應該由「被質疑者本人」說了算,還是交由「同機關的其他同僚組成群體」來共同審理,才更能展現法律的客觀性與公信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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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B。關於法官迴避聲請的裁定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因此,被告甲聲請法官乙迴避時,依法應由法官乙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選項 B 敘述正確。此外,依據同條文規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該項裁定,故法官乙不得參與決定迴避與否的裁定,僅在乙自行認為聲請為有理由時,才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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