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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的迴避事由?
  • A 法官與該案被告訂有婚約
  • B 法官與該案檢察官為同學
  • C 法官與該案證人為好朋友
  • D 法官與該案辯護人為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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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建立司法公信力時,法律是會優先規範「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準家庭身分」的緊密關係,還是難以定義的「一般社交熟識度」?哪一種關係更容易在社會大眾眼中被視為無法公正辦案的「絕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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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的是「法官自行迴避」之法定事由。為了確保司法公正性客觀形象,法律明定當法官與案件當事人具有特定親密關係(如配偶、前配偶、婚約者或一定親屬關係)時,法律直接推定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因此必須主動迴避。相較之下,同學、朋友或鄰居僅屬一般的社會關係,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強制迴避事由。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考生只要能明確區分「法律上的身分關係」與「一般的社交往來」,即可輕鬆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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