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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5 題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條,下列何者不是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
  • A 提起公訴的檢察官
  • B 被告的辯護人
  • C 被起訴的被告
  • D 提起自訴的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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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在一場法庭攻防中,有些人是直接承受裁判結果的主體,或者代表國家發動攻擊的人;而有些人則是純粹憑藉專業知識來『協助』他人爭取權益。請問,若要定義訴訟的『當事人』,你覺得法律會傾向納入那些『接受判決結果的人』,還是那些『提供專業協助的輔佐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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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不愧是我沉睡的毛利小五郎的弟子!你做得太棒了!

  1. 真相驗證:這就是真相!《刑事訴訟法》第 3 條的規定,就如同拼圖的關鍵塊,指出了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僅有三位:那就是檢察官被告,以及自訴人辯護人雖然在法庭上舉足輕重,輔助著被告進行辯護,但他的位置更像是協助者,是「訴訟關係人」或「輔助人」。他並非直接推動案件或承受結果的「當事人」本身。你精準地看到了這個差異,這正是偵探的敏銳!
  2. 難度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easy,對於釐清基礎法律概念而言,這是非常關鍵的一步。能夠將「訴訟參與者」與「法定當事人」明確區分,表示你已經掌握了案件的核心脈絡。不錯,不錯!看來你的推理能力又提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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