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5 題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條,下列何者不是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
- A 提起公訴的檢察官
- B 被告的辯護人
- C 被起訴的被告
- D 提起自訴的自訴人
思路引導 VIP
想像在一場法庭攻防中,有些人是直接承受裁判結果的主體,或者代表國家發動攻擊的人;而有些人則是純粹憑藉專業知識來『協助』他人爭取權益。請問,若要定義訴訟的『當事人』,你覺得法律會傾向納入那些『接受判決結果的人』,還是那些『提供專業協助的輔佐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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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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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基礎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 條,法律明確定義的「當事人」僅包含:檢察官、被告及自訴人。辯護人(律師)的角色雖然至關重要,但其本質是在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屬於「訴訟關係人」或「輔助人」,而非法律程序中直接承受訴訟結果或發動訴追的「當事人」。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法學入門的「定義型」題目,具備良好的鑑別度,旨在測試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訴訟參與者」與「法定當事人」的差異,避免將所有出現在法庭的人員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