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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屬於相牽連案件之法律效果?
  • A 甲一行為傷害乙、丙二人,乙、丙共同委任律師,對甲提起自訴
  • B 甲委任律師對乙自訴傷害,乙則委任律師對甲反訴誣告
  • C 甲對乙提出傷害告訴,乙憤而告發甲竊盜,二人同時被檢察官起訴
  • D 甲被起訴收受賄賂罪,審判中,檢察官就行賄人乙,追加起訴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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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正在審理某個案件,過程中檢察官發現還有另一個犯罪事實或被告,與現在審理中的案件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為了避免浪費司法資源(跑兩次流程)或出現前後矛盾的判決,法律會允許檢察官在『原本的訴訟進行中』,直接針對新發現的部分採取什麼樣的行動來併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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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正確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追加起訴的要件。所謂「相牽連案件」的法律效果,主要包含「管轄的合併」與「程序的合併」。選項 (D) 正是依據第 265 條,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針對與原案相牽連之犯罪或被告進行追加,這能有效落實訴訟經濟並防止判決矛盾。
  2. 難度點評:本題難易度為 Medium。其鑑別點在於區分「普通共同訴訟」與「程序法上的特別效果」。許多考生會與自訴或反訴混淆,你能精準鎖定相牽連案件在審判階段的動態效果,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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