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屬於相牽連案件之法律效果?
- A 甲一行為傷害乙、丙二人,乙、丙共同委任律師,對甲提起自訴
- B 甲委任律師對乙自訴傷害,乙則委任律師對甲反訴誣告
- C 甲對乙提出傷害告訴,乙憤而告發甲竊盜,二人同時被檢察官起訴
- D 甲被起訴收受賄賂罪,審判中,檢察官就行賄人乙,追加起訴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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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正在審理某個案件,過程中檢察官發現還有另一個犯罪事實或被告,與現在審理中的案件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為了避免浪費司法資源(跑兩次流程)或出現前後矛盾的判決,法律會允許檢察官在『原本的訴訟進行中』,直接針對新發現的部分採取什麼樣的行動來併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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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相牽連案件在訴訟程序上所產生的重要法律效果之一,即為檢察官得進行追加起訴。觀察選項D的情形,甲被起訴收受賄賂罪為本案,而乙的行賄行為與甲的收賄行為屬於相牽連之犯罪,檢察官於審判中針對行賄人乙追加起訴行賄罪,正是直接行使上述法條中關於相牽連犯罪得追加起訴之法律效果,完全符合法條意旨,故選項D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