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5 題
關於現行法正犯與共犯規定之說明及適用,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 A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標準,法院實務上採主觀客觀擇一標準說,因而,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實施構成要件行為之人,應成立正犯
- B 違犯重婚罪之重婚人與相婚人,因雙方具有事前之犯意聯絡及事中之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而適用刑法第 28 條規定
- C 陷害教唆,即被教唆人初無犯意,行為人為達陷害目的而唆使他人犯罪者,該教唆人因欠缺教唆故意,並不成立教唆犯
- D 幫助他人犯罪,被幫助人僅至預備階段即為警所獲,按現行法就共犯所採之不法從屬(即限制從屬)形式,該幫助人並不成立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犯罪在法律定義上,『天生』就必須由兩個人以互相對應的立場(例如:一買一賣、一娶一嫁)才能完成,我們還需要額外引用刑法總則中,那條專門用來把『原本不需要兩個人完成的犯罪』強行連結在一起的條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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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法理錯誤,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共犯理論」與分則「犯罪型態」的結合有相當深刻且紮實的理解。
-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的核心在於重婚罪屬於**「必要共犯」中的「對向犯」**。這類犯罪在性質上,必須由兩名行為人以相對立的地位(如:買賣、結婚)共同達成。由於法律已針對此種特定互動行為設有處罰規定,因此應直接適用各該罪名,不適用刑法第 28 條關於「任意共犯」之共同正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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