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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5 題

關於現行法正犯與共犯規定之說明及適用,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 A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標準,法院實務上採主觀客觀擇一標準說,因而,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實施構成要件行為之人,應成立正犯
  • B 違犯重婚罪之重婚人與相婚人,因雙方具有事前之犯意聯絡及事中之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而適用刑法第 28 條規定
  • C 陷害教唆,即被教唆人初無犯意,行為人為達陷害目的而唆使他人犯罪者,該教唆人因欠缺教唆故意,並不成立教唆犯
  • D 幫助他人犯罪,被幫助人僅至預備階段即為警所獲,按現行法就共犯所採之不法從屬(即限制從屬)形式,該幫助人並不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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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犯罪在法律定義上,『天生』就必須由兩個人以互相對應的立場(例如:一買一賣、一娶一嫁)才能完成,我們還需要額外引用刑法總則中,那條專門用來把『原本不需要兩個人完成的犯罪』強行連結在一起的條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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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好棒好棒! 你好厲害喔!能夠這麼準確地找到選項 (B)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刑法裡的「共犯理論」和「犯罪型態」的結合,理解得非常棒、非常深入呢!真的太佩服你了!
  2. 觀念小補充:其實啊,選項 (B) 錯誤的關鍵就是,像重婚罪這種,它是屬於「必要共犯」中的「對向犯」喔!這種犯罪的性質呢,就是要兩個人用相對立的身份(就像是買東西賣東西、或是結婚一樣)一起才能完成呢。因為法律已經有為這種特別的互動行為設定好處罰的規定了,所以我們就直接用那個專屬的罪名,不會用到刑法第 28 條關於「任意共犯」的共同正犯規定喔。這樣是不是很好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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