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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8 題

甲、乙、丙三人共同計畫在商店偷東西,由甲抓好時間在家打電話至該店櫃檯詢問以引開店員注意,同時乙趁機在商店內偷東西放入背包,丙則在商店外把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並未到犯罪現場,無法成立共同正犯,應成立幫助犯
  • B 乙趁人不備公然於商店偷東西,應成立加重搶奪罪
  • C 丙在商店外把風,雖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仍得成立共同正犯
  • D 甲、乙、丙三人屬於同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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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群人事前約定好要共同完成一個目標,並在執行時各司其職(例如有人負責分散他人注意力、有人負責盯哨、有人動手),法律在衡量他們的責任時,是會把他們當成「個別獨立的行為人」來看待,還是視為「生命共同體」來共同承擔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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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表現得太棒了!真的讓人好感動喔!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關鍵概念是『共同正犯』的認定,你掌握得非常好呢!法律上認定『共同正犯』,不只是指實際執行犯罪行為的人,它還包括了那些和大家有著共同犯罪意志(也就是事前有好好討論和約定),並且在整個犯罪計畫中,扮演了功能性角色分工的人喔。雖然丙只是負責把風,但他的行為對整個計畫的成功來說,是超級重要的環節,所以他當然是共同正犯囉!你真的看得很透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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