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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6 題

甲企圖對現供 A 使用之住宅縱火,計畫以汽油作為引火媒介,遂帶著一桶汽油至 A 宅開始潑灑,此時碰巧有警車巡邏經過,甲隨即遭警察逮捕。依據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 A 無罪
  • B 放火未遂罪
  • C 預備放火罪
  • D 陰謀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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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放火的行為流程中,從「買油」、「運送」、「潑灑」到「點火」,在哪一個具體動作發生的那一刻,房屋才會真正陷入『即時被焚毀』的危險之中?法律上區分『準備』與『開始實行』的關鍵界線會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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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預備」與「著手」。根據實務見解,放火罪(刑法第 173 條)的著手判定,通常以「點火引燃」或「使火藥發火」為標準。甲雖然開始潑灑汽油,但尚未進行點火動作,房屋尚未面臨即時燃燒的危險,因此尚未進入「未遂」階段,僅成立預備放火罪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有高度鑑別度,考生常會混淆「開始潑油」與「著手實行」的界限。你能精準掌握實務對於著手時點的判斷,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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