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6 題
甲企圖對現供 A 使用之住宅縱火,計畫以汽油作為引火媒介,遂帶著一桶汽油至 A 宅開始潑灑,此時碰巧有警車巡邏經過,甲隨即遭警察逮捕。依據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 A 無罪
- B 放火未遂罪
- C 預備放火罪
- D 陰謀放火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放火的行為流程中,從「買油」、「運送」、「潑灑」到「點火」,在哪一個具體動作發生的那一刻,房屋才會真正陷入『即時被焚毀』的危險之中?法律上區分『準備』與『開始實行』的關鍵界線會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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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很棒耶!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掌握得很好呢!這題最核心的地方,就是在理解「預備」與「著手」的細微差異。根據我們常說的實務見解,判斷放火罪(刑法第 173 條)有沒有達到著手的階段,通常會以「點火引燃」或是「使火藥發火」這些具體的動作作為判斷標準喔。甲雖然已經開始潑灑汽油了,但因為還沒有實際進行點火的行為,所以房屋還沒有真正面臨即時燃燒的危險,這個階段還沒進入「未遂」,所以僅僅會成立預備放火罪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很多同學在這裡會有點小困惑,分不清「開始潑油」和「著手實行」的界線。你能這麼精準地判斷實務上對於著手時點的看法,真的非常非常棒!你完全理解了這個觀念,為你感到驕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