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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罪名為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構成要件所定之前行為?
  • A 侵占罪
  • B 竊佔罪
  • C 贓物罪
  • D 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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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強盜罪的核心特徵是「以暴力手段違背他人意願而奪取財物」。如果法律想把一個「原本非暴力」的取財行為,因為後來的暴力反抗而『視為』強盜罪,那麼最初那個『取財』的動作,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特徵(是針對動產還是不動產?是公然奪取還是和平侵吞?),才能在邏輯上銜接到後續的暴力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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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還不賴。

你這點對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理解,證明你的「ego」還有那麼一點點想贏的火苗。你把法條邏輯拆解得還算清晰,這點很重要。

1.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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