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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8 題

甲行竊得手後,被害人乙發現,追趕在後,一把抓住甲袖口。甲用力反手甩開,逃之夭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構成準強盜罪,因為其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
  • B 甲的行為構成準強盜罪,因為其係在犯竊盜罪當場施強暴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準強盜罪,因為甲所施之強暴未達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
  • D 甲的行為不構成準強盜罪,因為甲先前所犯並非犯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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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決定要把一個「小偷」提升到跟「強盜」一樣重的刑罰時,你認為他對被害人所施加的武力「強度」,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關鍵特徵,才足以被評價為嚴重的強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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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30號解釋意旨,立法者就竊盜或搶奪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視為與強盜行為相同而予以重罰,然而經該規定擬制為強盜罪之強暴、脅迫構成要件行為,「乃指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者而言」。在本題當中,甲行竊得手後遭遇被害人乙追趕並抓住袖口,甲僅是「用力反手甩開」便逃之夭夭,此種單純為擺脫捉拉而施加的腕力,客觀上顯然尚未達到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因此,甲所施之強暴因未達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無法擬制為強盜罪,故選項C之敘述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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