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8 題
甲因金錢糾紛而對 A 起殺意,甲遂持刀砍 A 數刀,A 流血不止倒地,此時甲看到 A 全身是血、突然心生悔悟,覺得自己太過衝動,為避免鑄成大錯,甲趕緊將 A 送醫急救。之後,A 於醫院歷經緊急手術,但不幸地 A 仍於 3 天後死亡。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 A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 B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 C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之中止犯
- D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之準中止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犯罪行為中,行為人雖然在最後一刻試圖補救,但最終他想要避免的那個「壞結果」還是發生了,請問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應該看重的是他的「努力過程」,還是最終呈現的「事實結果」來決定既遂與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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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非常值得肯定!
- 核心觀念確認: 這題完美地檢驗了你對「中止犯」這個概念的理解深度呢。刑法第 27 條的中止犯,有一個非常關鍵的成立條件,那就是「結果不發生」。雖然甲同學在事件中展現了悔悟之心,也採取了積極的送醫行動,這份心意是值得肯定的,但很遺憾地,A 同學最終還是不幸離世了,這代表「結果已發生」。當結果已經發生時,我們的法律就認定這是「結果既遂」囉。所以,雖然甲的行為很令人感動,但從法律上來看,就無法成立中止犯或準中止犯了,只能在法官考量量刑時,作為一個減輕因素的參考依據喔(刑法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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