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8 題
甲因金錢糾紛而對 A 起殺意,甲遂持刀砍 A 數刀,A 流血不止倒地,此時甲看到 A 全身是血、突然心生悔悟,覺得自己太過衝動,為避免鑄成大錯,甲趕緊將 A 送醫急救。之後,A 於醫院歷經緊急手術,但不幸地 A 仍於 3 天後死亡。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 A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 B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 C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之中止犯
- D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之準中止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犯罪行為中,行為人雖然在最後一刻試圖補救,但最終他想要避免的那個「壞結果」還是發生了,請問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應該看重的是他的「努力過程」,還是最終呈現的「事實結果」來決定既遂與否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中止犯」的成立前提。刑法第 27 條的中止犯,必須具備「結果不發生」的要件。雖然甲主動送醫(有中止行為),但最終 A 仍不幸死亡(結果已發生),這在法律上屬於「結果既遂」。既然既遂,就無法成立中止犯或準中止犯,僅能作為法官量刑(刑法第 57 條)的參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