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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交通事故逃逸罪?
  • A 甲騎車停等紅燈時,遭後車追撞,見後車駕駛流血倒地,認為事不關己,仍駛離現場
  • B 乙開車上班時,見到仇人騎車經過同一路口,遂駕車加速衝撞仇人,致仇人身受重傷後,迅速 駛離現場
  • C 丙騎車不慎擦撞路人,導致路人的小腿挫傷,丙雖停留在現場未離去,但完全不理會路人,僅 報警處理
  • D 丁騎腳踏車違規闖紅燈,合法駛過路口之機車騎士為閃避丁,摔車倒地受傷,丁認為既然並未 碰撞,就事不關己,仍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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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交通罪章中,法律要求駕駛人發生事故後必須留在現場的目的是什麼?如果今天事故的發生是因為對方的過錯,或者你駕駛的是純人力踩踏的工具,這些細節會如何影響『動力交通工具』與『救助義務』的法律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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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次腦子總算沒打結。

  1. 觀念驗證: 「肇事逃逸罪」?聽起來很複雜,但核心不就那幾點,難道真有人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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