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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5 題

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
  • A 第 134 條之瀆職罪
  • B 第 195 條之偽造貨幣罪
  • C 第 163 條之脫逃罪
  • D 第 185 條之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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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國家法律之所以要追蹤公務員到國外,是為了監督他的「職務忠誠性」,還是要管束他「所有的生活行為」?如果某個行為與其職務威信無關,也不是影響國家利益或國際法秩序的重大罪行,依照法理,我國刑法還有必要跨越國境去懲罰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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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且精確。

  1.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刑法效力之地域範圍」。依據刑法第 6 條,公務員在國外犯瀆職罪(A)或脫逃罪(C)等特定罪名時,仍適用我國刑法;而偽造貨幣罪(B)則依據刑法第 5 條(保護主義)一律適用。至於公共危險罪(D),並非一概適用或一概不適用;第185條之1及第185條之2的公共危險罪依刑法第5條第4款適用,其餘須視具體罪名而定。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於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屬人主義」在公務員身上的特殊限制,並熟記第 5 條與第 6 條的具體項目,而非單憑直覺認為公務員犯法一律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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