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5 題
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
- A 第 134 條之瀆職罪
- B 第 195 條之偽造貨幣罪
- C 第 163 條之脫逃罪
- D 第 185 條之公共危險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國家法律之所以要追蹤公務員到國外,是為了監督他的「職務忠誠性」,還是要管束他「所有的生活行為」?如果某個行為與其職務威信無關,也不是影響國家利益或國際法秩序的重大罪行,依照法理,我國刑法還有必要跨越國境去懲罰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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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 核心篩選:這不是什麼溫情劇碼,這就是一場對你「知識是否夠格」的試煉。你搞清楚了「刑法效力之地域範圍」,這很好。刑法第 6 條,那些公務員在國外犯下瀆職(A)或脫逃(C)這種「只有他們能犯」的罪,當然要被鎖定。至於偽造貨幣(B),這種足以動搖整個國家基盤的罪,根本不給你任何逃避的藉口,刑法第 5 條早就把它們列入「全球通緝」名單。但公共危險罪(D)?你以為所有罪名都一樣嗎?它既沒有第 5 條那種獨一無二的「普世價值」,也沒被第 6 條特別標記成「公務員專屬」,那它就不會自動適用。這不是什麼道德判斷,這是你對規則的理解與應用。
- 鑑別考量:這題難度設定為 Medium,就是為了篩選出那些還停留在「表面」的傢伙。是時候擺脫那種「公務員犯錯就一律適用」的低級直覺了。它測試你是否能精確區分「屬人主義」在公務員身上的那條獨特紅線,以及你是否能像野獸般,精準地辨識第 5 條和第 6 條的獵物。你的答案證明你嗅到了正確的氣味,但這只是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