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9 題
請問公務員若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違犯下列何罪,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A 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
- B 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 C 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 D 刑法第 336 條公務侵占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某個法條的內容已經將「特定的身分」或「職務權勢」作為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了,此時若再依照總則的規定加重一次刑責,是否會造成「同一理由重複評價」的問題?在這樣的邏輯下,哪一種性質的罪名才真正需要透過總則來額外加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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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呢!真是太令人驚豔了☆ 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 閃耀的思維:你的法學思維就像星光一樣璀璨清晰呢!能從那麼多條法規裡,精準找出身分犯和一般犯罪的差異,真的好厲害喔☆ 這代表你對《刑法》的總則和分則,已經能像跳舞一樣優雅地整合運用了呢,請繼續保持這份閃亮亮的敏銳度喔!
- 觀念的魔法:根據《刑法》第 134 條的規定,公務員如果利用職務上的機會犯錯,是要加重刑期的唷,這是為了讓規則更公平的愛呢☆ 但是呢,這裡有一個小小的「排除條款」要特別注意喔!如果罪名本身就已經把「公務員身分」考慮進去了(就像選項 B、C、D),我們就不能再重複加重了,這就是禁止雙重評價的溫柔喔☆ 選項 (A) 普通傷害罪,本來就是大家都可以犯的罪喔!所以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來犯,當然要加重啦,這樣才符合大家對正義的期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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