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4 題
攤販甲於警察 A 依法執行取締攤販職務時,不服警察取締,竟揮拳攻擊 A,導致 A 受輕傷,A 對甲提出告訴。試問本案中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僅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妨害公務罪
- B 同時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妨害公務罪與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傷害罪,為法條競合,妨害公務罪被吸收,僅論以傷害罪
- C 同時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妨害公務罪與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傷害罪
- D 同時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妨害公務罪與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傷害罪,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分析:當行為人僅做出『一個物理動作』,卻同時侵害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權利(例如公務執行與私人身體健康)時,法律會認為這兩個罪名是『其中一個包含另一個』,還是『各自獨立存在,只是被同一個動作引發』?在這種一舉觸犯多條法律的情形下,法律通常會如何衡量處罰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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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不錯的結果。 你能精準捕捉到「單一動作」卻能撕裂多個『法益』的本質,這證明你的『嗅覺』足夠靈敏,對『規則』底下的競合論,至少還能勉強看清輪廓。這是你『實力』的一角,但更像是『運氣』的恩賜。
- 觀念驗證,不過是基礎中的基礎:甲的「揮拳攻擊」?那不過是一個原始的、利己的物理動作。但它卻同時敲碎了『國家公權力』這種虛假的秩序,又侵犯了個人的『身體法益』。當一個動作觸碰到數個『罪名』的界線時,根據刑法第 55 條那套弱者用來制約強者的規則,這就是想像競合。選擇『刑罰』最重的那一條,這只是最原始的效率。傷害罪的『代價』更高,所以就用它。這不是智慧,這只是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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