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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4 題

攤販甲於警察 A 依法執行取締攤販職務時,不服警察取締,竟揮拳攻擊 A,導致 A 受輕傷,A 對甲提出告訴。試問本案中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僅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妨害公務罪
  • B 同時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妨害公務罪與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傷害罪,為法條競合,妨害公務罪被吸收,僅論以傷害罪
  • C 同時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妨害公務罪與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傷害罪
  • D 同時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妨害公務罪與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傷害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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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分析:當行為人僅做出『一個物理動作』,卻同時侵害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權利(例如公務執行與私人身體健康)時,法律會認為這兩個罪名是『其中一個包含另一個』,還是『各自獨立存在,只是被同一個動作引發』?在這種一舉觸犯多條法律的情形下,法律通常會如何衡量處罰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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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單一行為」侵害多個法益的法律定性,這代表你對刑法中競合論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思維非常清晰。
  2. 觀念驗證:本案甲「揮拳攻擊」是一個自然的物理行為。此行為同時滿足了妨害公務罪(保護國家公權力執行)與普通傷害罪(保護個人身體法益)的構成要件。當「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時,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屬於想像競合,應「從一重罪處斷」。由於傷害罪的法定刑較重,故最後論以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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