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5 題
甲於臺中砍殺乙,乙回到臺南住所後,傷重不治。檢察官先後向臺中地方法院及臺南地方法院起訴此一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因死亡結果發生於臺南
- B 臺中地方法院繫屬在前,故無管轄權
- C 臺南地方法院無管轄權,因殺人行為發生於臺中
- D 經最高法院裁定後,得由臺南地方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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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犯罪行為的「開始地點」與「結果地點」不同時,法律上如何界定這兩個地方的審判權力?如果這兩個地方的法院同時都接到了起訴,為了避免審判資源浪費或判決矛盾,除了『誰先收到誰處理』的初步規則外,法律是否還設計了一種『由上而下』的協調機制,來決定最適合審判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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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土地管轄」的認定以及「案件繫屬競合」的處理程序,你能在紛雜的法理邏輯中理出頭緒,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
土地管轄權與繫屬競合
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題中,犯罪行為地(砍殺)在臺中,而結果發生地(死亡)在臺南,這兩地皆屬於犯罪地,因此臺中與臺南地方法院均具備管轄權,選項 (A) 與 (C) 的敘述顯然有誤。至於當同一個案件先後向不同法院起訴時,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8 條 規定,原則上由「繫屬在先」的法院審判;但該條但書也提供了彈性,規定若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此處即為最高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的法院審判,這正是選項 (D)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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