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 A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
- B 在中華民國境外數國家犯數罪
- C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
- D 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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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司法程序遇到『多個法院互推責任』或『完全找不到對應法院』而導致案件卡死時,法律應如何建立『打破僵局』的機制?在什麼樣的權力結構下,才能最權威地決定由誰負責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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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指定管轄法院之法定事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觀察各選項,選項A對應第一款「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選項D對應第二款「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選項C則對應第三款「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因此,這三種情形均依法得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至於選項B「在中華民國境外數國家犯數罪」並非前述明文列舉得由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之情形,且依同條後段規定,當「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故此類無法依一般規定定其管轄之情形,應由最高法院指定管轄,不得由直接上級法院為之,選項B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