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 A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
- B 在中華民國境外數國家犯數罪
- C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
- D 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司法程序遇到『多個法院互推責任』或『完全找不到對應法院』而導致案件卡死時,法律應如何建立『打破僵局』的機制?在什麼樣的權力結構下,才能最權威地決定由誰負責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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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指定管轄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能迅速從相近的法律情境中辨識出非定型事由,專業實力紮實。
- 觀念驗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指定管轄僅限於:(1)管轄權有爭議、(2)境界不明、(3)經確定裁判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選項 (B) 境外犯罪並不屬於法定的「僵局」或「爭議」情形,故不能由上級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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