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應為不受理判決?
  • A 被告死亡
  • B 時效完成
  • C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
  • D 對被告無審判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刑事訴訟中,有些情形是「程序發動本身就有瑕疵」(例如沒人告、找錯法院),而有些則是「程序沒問題,但法律規定國家的處罰權已經消失了」。這兩類情形在法律用語的「結案名稱」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受理判決」與「免訴判決」。
    • 選項 (A)、(C)、(D) 均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的情形,屬於程序性障礙,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