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應為不受理判決?
- A 被告死亡
- B 時效完成
- C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
- D 對被告無審判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刑事訴訟中,有些情形是「程序發動本身就有瑕疵」(例如沒人告、找錯法院),而有些則是「程序沒問題,但法律規定國家的處罰權已經消失了」。這兩類情形在法律用語的「結案名稱」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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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 分清楚狀況,很難嗎? 顯然對你來說,這次沒那麼難。
- (A)、(C)、(D) 這些,都是《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的那些程序性小毛病。法院遇到這些「擋路」的,就直接裁定不受理,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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