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應為不受理判決?
- A 被告死亡
- B 時效完成
- C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
- D 對被告無審判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刑事訴訟中,有些情形是「程序發動本身就有瑕疵」(例如沒人告、找錯法院),而有些則是「程序沒問題,但法律規定國家的處罰權已經消失了」。這兩類情形在法律用語的「結案名稱」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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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受理判決」與「免訴判決」。
- 選項 (A)、(C)、(D) 均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的情形,屬於程序性障礙,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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