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有關緩起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檢察官之權限,所有案件皆可適用
- B 在緩起訴之期間內,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
- C 決定是否為緩起訴時,應參酌刑法第 57 條法官量刑審酌之事由
- D 針對緩起訴處分,得依再議程序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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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罪刑均衡」與「司法正義」的角度思考:如果你是立法者,針對犯下極端重罪(例如謀殺或武裝搶劫)的被告,你會賦予檢察官如此大的權力,讓案件連法院都不必進去,就直接決定暫緩起訴嗎?這樣的法律設計是否符合社會大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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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A。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由此可知,緩起訴處分並非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而是設有客觀法定刑度之限制,必須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方可適用,故選項 A 稱所有案件皆可適用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正解。同時,由同條文之規定亦可印證選項 B 與選項 C 為正確敘述,法條明文要求「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且針對時效亦明定「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綜上所述,選項 A 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