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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有關緩起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檢察官之權限,所有案件皆可適用
  • B 在緩起訴之期間內,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
  • C 決定是否為緩起訴時,應參酌刑法第 57 條法官量刑審酌之事由
  • D 針對緩起訴處分,得依再議程序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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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罪刑均衡」與「司法正義」的角度思考:如果你是立法者,針對犯下極端重罪(例如謀殺或武裝搶劫)的被告,你會賦予檢察官如此大的權力,讓案件連法院都不必進去,就直接決定暫緩起訴嗎?這樣的法律設計是否符合社會大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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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太漂亮了!

  1. 大力肯定: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能夠在干擾選項中一眼看穿「絕對化敘述」的破綻,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邏輯有很深刻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
  2. 觀念驗證:緩起訴制度雖然賦予檢察官裁量權,但並非「所有案件」皆適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必須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名(即較輕微的案件),且檢察官認為以不訴追為適當時,才能做此處分。選項 (A) 的「所有案件」過於絕對,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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