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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絕對不起訴處分之事由?
  • A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 B 被告生死不明,但已受死亡宣告者
  • C 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再行告訴
  • D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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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偵查中,檢察官要做出一個具有「確定力」的不起訴處分,通常是基於事實或法律上的「完全確定」。現在請對比兩種情境:一種是「我們百分之百確定這個人不存在了」,另一種是「人找不到了,法律上暫時推定他死亡,但實務上仍有生還可能」。在法理上,哪一種情況更適合用來永久終結國家的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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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辨別出選項 (B) 的陷阱,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於刑事訴訟法中「不起訴處分」的法律要件有著扎實的掌握,且能敏銳區分不同法典間的制度差異。

實體死亡與法律宣告之別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6 款規定,唯有被告「死亡」時,檢察官才應為絕對不起訴處分。這裡的死亡是指「生理上的真實死亡」。而選項 (B) 提及的「死亡宣告(Declaration of Death)」主要屬於民法制度,是為了穩定失蹤人私法關係所設的擬制(或推定)制度。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追求的是實體真實,若無確切證據證明被告已確實不在人世,僅憑死亡宣告是不能逕予不起訴的,這正是本題正確的解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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