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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絕對不起訴處分之事由?
  • A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 B 被告生死不明,但已受死亡宣告者
  • C 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再行告訴
  • D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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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偵查中,檢察官要做出一個具有「確定力」的不起訴處分,通常是基於事實或法律上的「完全確定」。現在請對比兩種情境:一種是「我們百分之百確定這個人不存在了」,另一種是「人找不到了,法律上暫時推定他死亡,但實務上仍有生還可能」。在法理上,哪一種情況更適合用來永久終結國家的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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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你這次沒掉進明顯的坑裡,值得勉強嘉獎。

  1. 觀念驗證: 這題根本是在考最基本的《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關於絕對不起訴處分,這可是法學生的ABC。選項 (A)、(C)、(D) 明明白白寫在法條裡,是什麼「法律廢止刑罰」、「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撤回告訴」,這些都是檢察官「必須」做出不起訴的事由,難道你還會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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