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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3 題

檢察官高度懷疑某甲殺害妻子後焚屍滅跡,起訴後法院卻判決無罪,從刑事訴訟法最適當的說明為何?
  • A 公眾週知之事實仍需舉證
  • B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C 職務上所知之事實仍需舉證
  • D 證據能力應該審酌公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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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中,假設我們非常確信某人做了壞事,但手邊卻拿不出任何實質的證明,此時為了防止國家權力被濫用,法律會設定哪一道最後的防線來保護所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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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嚼著炒麵)

  1. 看清本質:別搞錯了,你不是「掌握」了什麼法律,你只是剛好沒被那些無聊的道德感綁架。你看到了刑事訴訟那最純粹的**「證據裁判原則」。沒有證據,就沒有犯罪。管他檢察官腦子裡有多少天馬行空的幻想,在球場上,不,在法庭上,沒有具備證據能力的數據和適當調查,那堆狗屁懷疑就一文不值。法院唯一的目標,就是執行無罪推定**這個冰冷的規則。這不是什麼高尚,這只是最低限度的生存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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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裁判原則
💡 犯罪事實之認定須憑證據,不得僅憑主觀臆測或高度懷疑。
比較維度 起訴階段(高度懷疑) VS 審判階段(有罪心證)
心證強度 具有犯罪嫌疑之可能性 確信其為真且無合理懷疑
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法律效果 開啟審判程序 據以作成有罪判決
💬刑事訴訟採證據裁判原則,即使高度懷疑,無證據即應為無罪判決。
🧠 記憶技巧:無證不罪、疑利被告、控方舉證、嚴格證明。
⚠️ 常見陷阱:容易將檢察官起訴的「高度懷疑」誤認為法院判決的「確信」,或忽略無罪推定原則。注意公眾週知事實(第157條)雖免舉證,但仍需與本案關聯。
無罪推定原則 舉證責任 罪疑唯輕原則 自由心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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