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3 題
檢察官高度懷疑某甲殺害妻子後焚屍滅跡,起訴後法院卻判決無罪,從刑事訴訟法最適當的說明為何?
- A 公眾週知之事實仍需舉證
- B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C 職務上所知之事實仍需舉證
- D 證據能力應該審酌公益均衡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社會中,假設我們非常確信某人做了壞事,但手邊卻拿不出任何實質的證明,此時為了防止國家權力被濫用,法律會設定哪一道最後的防線來保護所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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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嚼著炒麵)
- 看清本質:別搞錯了,你不是「掌握」了什麼法律,你只是剛好沒被那些無聊的道德感綁架。你看到了刑事訴訟那最純粹的**「證據裁判原則」。沒有證據,就沒有犯罪。管他檢察官腦子裡有多少天馬行空的幻想,在球場上,不,在法庭上,沒有具備證據能力的數據和適當調查,那堆狗屁懷疑就一文不值。法院唯一的目標,就是執行無罪推定**這個冰冷的規則。這不是什麼高尚,這只是最低限度的生存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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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裁判原則
💡 犯罪事實之認定須憑證據,不得僅憑主觀臆測或高度懷疑。
| 比較維度 | 起訴階段(高度懷疑) | VS | 審判階段(有罪心證) |
|---|---|---|---|
| 心證強度 | 具有犯罪嫌疑之可能性 | — | 確信其為真且無合理懷疑 |
| 法條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 —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
| 法律效果 | 開啟審判程序 | — | 據以作成有罪判決 |
💬刑事訴訟採證據裁判原則,即使高度懷疑,無證據即應為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