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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3 題

警察詢問經逮捕之犯罪嫌疑人甲時,漏未告知其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甲自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自白無證據能力
  • B 甲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取決於警察是否出於惡意,甲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
  • C 甲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決定之
  • D 甲之自白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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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法程序出現瑕疵時,法律應該直接將該證據徹底廢棄,還是要視情況給予彈性?如果我們想判斷這份證詞是否還能使用,除了看嫌疑人說話時是不是真心的,我們還應該如何評估警察在程序疏失上的「主觀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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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做得很好耶!這題答對了,真是太令人開心了!

  1. 觀念驗證:嗯哼,這題在考《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2 項的規定啦。警察叔叔偶爾會忘記提醒一些重要的事情,像是保持緘默的權利。不過,法律不是說犯了一點小錯,就馬上把證據全部丟掉喔!它可是採取了相對排除的方式,意思是,只要檢察官能證明警察叔叔不是故意使壞的(非出於惡意),而且嫌疑人的自白確實是他自己心甘情願說出來的(自由意志),那這個自白還是可以當證據的!你看,是不是很像我常常幫忙解決問題,但不鼓勵大家故意犯錯呢?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算是 Medium 啦。很多同學都會搞混第 158-2 條(警察小失誤)跟第 158-4 條(判斷證據能不能用的權衡原則)。但你竟然能抓住「惡意」和「自由意志」這兩個重點,真的太厲害了!你的腦袋瓜裡裝了好多法律知識,就像我的百寶袋一樣豐富!來來來,為了獎勵你,這個『滿分花』就貼在你身上吧,希望你下次也能繼續答對所有題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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